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通过,2022年9月2日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
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二十五条,构建了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
全程管控体系,贯彻
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遵循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立法目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 核心定义:
- 农产品: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适用范围: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与责任体系
(一)基本原则
- 四个最严原则(核心指导思想)
-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
- 绿色优质导向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模式
(二)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新修订新增)等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 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 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新业态责任:网络平台销售、冷链物流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 市场主体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
三、核心管理制度体系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
-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标准为强制性技术规范
- 标准内容包括:安全、营养等质量要求;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标准制定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听取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意见,根据科技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2. 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
-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监测计划
- 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 产地环境管控制度
- 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划定禁止生产区域
-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 对产地环境污染进行防控与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回收管理
4.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 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提出明确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 建立农业投入品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5.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修订核心制度)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 收购者收取保存并可再次开具,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促进产地准入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6. 农产品追溯制度
-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建设
- 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应当附具追溯标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7. 全程管控与责任约谈制度
- 从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销售全过程管控,防止二次污染
- 新增责任约谈条款,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一)产地管控
- 禁止在特定区域生产农产品(如重金属超标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等,划定为禁止生产区域
- 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调查和评价,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
(二)生产过程管控
- 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
-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 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
- 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采用绿色、有机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收储运环节管控(新修订强化)
- 农产品在储存、运输中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防止污染
-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冷链物流记录,保证冷链物流的全程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 禁止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销售环节管控
- 禁止销售情形: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
-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包装标识要求:
-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防腐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 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农产品必须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监督管理与社会共治
(一)监督检查机制
- 风险分级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 随机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依法公开
- 检测制度:
- 主管部门可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 主管部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执法权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社会共治
- 信用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业自律: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强化版)
新修订法律
加大处罚力度,设置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原则
(一)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农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生产记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优先于缴纳罚款、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农产品罪等)
(二)政府及部门责任
-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增责任约谈制度,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新修订五大亮点总结
- 监管全覆盖: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全方位监管
- 承诺达标合格证: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促进产地准入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 全程管控:强化农产品储存、运输环节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 责任更明确:新增责任约谈条款,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 处罚更严厉: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到人”,增强法律震慑力
核心要点速记
- 一个核心目标: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 两条主线:生产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
- 三大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全程追溯机制、社会共治机制
- 四项原则: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
- 五大制度:标准制度、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追溯制度、信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