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5年9月新修订部分条款)的核心内容围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五大原则构建,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 立法目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贮存运输,食品检验,进出口等。
- 责任主体: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基本原则与监管体制
- 五大基本原则:
- 安全第一:将公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
-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风险防范而非事后补救
- 风险管理:基于科学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全程控制:覆盖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流程
- 社会共治: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监管
- 监管体制: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 风险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 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风险交流:建立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
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 标准性质: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标准内容:涵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限量;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营养成分要求;标签、说明书、包装规定等。
- 特殊食品标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核心要求
- 许可制度: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实行许可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
- 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第三十三条核心要求):
- 场所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环境整洁
- 设备设施符合生产经营要求,有消毒、更衣等配套设施
-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全程追溯制度
- 禁止性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污染食品
- 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特殊要求:
-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GB 2760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显著标示
六、特殊食品严格监管
对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
最严格监督管理:
- 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制,声称保健功能必须具有科学依据,标签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等。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配方实行注册管理,2025年9月起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乳粉同标共管
-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 不得分装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应符合特定医学用途要求,标签说明书应明确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七、食品安全追溯与召回制度
- 追溯体系: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保证食品可追溯。
- 召回制度:
- 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 责令召回: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责令生产者召回,经营者应停止销售
- 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八、监督管理措施
-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 抽样检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公布并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
- 信用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违法者实施联合惩戒。
- 信息公开: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标准、风险评估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等。
- 2025年新增监管: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对散装牛奶、桶装果汁、散装白酒等实行许可管理,明确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查验义务。
九、进出口食品监管
-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保证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 风险预警:对进口食品中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可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包括暂停进口。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 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 应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溯源调查,做好医疗救治。
- 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
十一、法律责任体系(核心处罚条款)
- 民事赔偿:
- 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受损,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 行政责任:
- 警告、罚款(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
- 刑事责任: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十二、社会共治机制
- 行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 消费者参与: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应客观公正报道,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科普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框架,该法通过构建严密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25年9月新修订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特殊食品和液态食品运输的监管,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的趋势。